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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房屋抵押贷款办理,您的满意是我们的追求

    2024-05-19 09:48:01 2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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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法律对抵押的界定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式,它与抵押贷款虽然性质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 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

    2.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它有关资料。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对于动产,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物权法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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