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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出款快

    2024-05-27 05:00:01 33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可见,承兑人或接入机构(接入行)作出应答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前提,系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T+10)内”按期提示付款。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可以不做出应答,持票人的接入机构(接入行)也无需对承兑人做出代为应答动作,如持票人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票据到期日后10日内没有重新提示付款且承兑人未应答的,那么商票状态将一直持续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无法取得承兑人的直接拒付证明。

    票据质押申请:票据持有人可通过此功能提交"质押申请"。

    步:录入员选择"电子票据 > 质押 > 质押申请"。

    第二步:选择需质押票据,点击"申请"。

    第三步:选择质押行信息,点击"质押申请"。

    第四步:对质押信息进行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第五步:提交成功,等待授权。

    第六步:授权员至"授权中心"完成授权后,质押申请提交成功。

    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贴现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二)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

    (三)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承兑汇票。

    商票质押到期处理注意事项:

    一、质押背书: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交付退还: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指银行)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未履行: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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