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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类进出口初审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yi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肉类进出口报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入境货物报检单》;2.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复印件); 3.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原件);4.对于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食用性动植物产品,应具备《动植物检疫》和生产国(地区)官方证明(原件); 5.在进口预包装食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满足下述报检要求:1) 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证
书正面底色为绿色)的,可凭证书原件报检,同时提供证书复印件。2) 货主或其代理人已经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的,可凭标签备案号报检(备案业务详情见第四条)。 3) 货主或其代理人无国家质检总局新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未在北京检验检疫局进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的,在报检时,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中文标签样张,样张翻译件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接受检验检疫。其中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制作。6.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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