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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4 03:15:02 25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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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监督检查

    1、公安消防部门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申报消防检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举办期间,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派出消防监督人员现场监护,指导、督促举办(承办)单位落实消防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和不因素。

    2、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申报消防检查的,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使用)单位提出恢复生产、营业、使用或者施工书面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消防法律文书,不得拖延。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单位对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完毕后,重新书面申报消防检查。

    3、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依法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单位整改,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主动指导、帮助单位确定合理的整改措施。

    4、单位在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同意延期申请,不得故意刁难。

    5、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者《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届满时,应当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复查,并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复查意见书》。对复查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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